【Q59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逾期办证违约金
问:开发商逾期提供办理房产证的手续,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吗?
答:不动产登记是确认房屋权属,权利人行使不动产权利的重要环节。逾期办证不仅影响了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使用,更有可能带来权利纠纷或权利瑕疵。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要将不动产登记事项作为一项重要事务予以关注。出现逾期的情况,权利人要及时采取通知、催告等方式督促开发商履行办证或配合办证的义务,同时还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期限有明确约定,并约定了违约金的,买受人可直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看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曾以被告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产证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至2021年9月27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损失。该案判决后,被告至今仍未能交付房屋,也未能取得该项目大产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9月28日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损失并无不当,考虑到该项目至今仍未竣工验收,目前无法确定实际交房及办证日期,故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理小产证违约损失的截止日暂计算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以4,533,44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损失(以4,533,44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
案例索引:(2023)沪0115民初52846号
网站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