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潜水关掉潜友气瓶 算谋杀吗?
最近网上看到,有几名潜水爱好者在菲律宾潜水的时候,遭到潜友T仔的“恶作剧”,T仔将他们的氧气瓶关闭,最终导致有潜水严重呛水。该事件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实际上,这不是单纯的恶作剧,该事件性质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笔者在本文进行分析。
男子的行为分析
在潜入海底十多米深后,人类最依赖的就是潜水瓶,而行为人在该环境下,明知关掉别人的潜水瓶会导致别人死亡,仍然进行该行为,已经触犯故意杀人罪,但没有人因此死亡,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认识到自己行为将会产生的自然意义与社会意义,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种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T仔在水底关别人氧气瓶的时候,肯定会认识到关氧气瓶的后果,这样可能会导致别人死亡,因此,他是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T仔在事件发生后,说自己只是开玩笑,开玩笑只是犯罪动机,并不能证明他没有犯罪故意,他的辩解,更加证明他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也具有杀人的故意。(聪明的人应该这样说:当时没有注意,不小心弄到。因为在水底下面很难取证,他不承认的前提下,仅有人证,很难证明他构成犯罪。)
现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案发地在菲律宾,我国司法机关是否可以管辖?第二、如何取证?我们下面分析一下。
事件发生在国外,我国司法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我国的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呢?这要研究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适用属地管辖。《刑法》第6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原则上适用刑法。
在国外的犯罪,主要有三种犯罪行为,应当或可以适用中国刑法:第一、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某些犯罪;第二、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某些犯罪;第三、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刑法》第7条,中国公民在国外犯刑法规定的犯罪适用本法,但是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本案中,T仔在菲律宾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法定最高刑可以去到死刑,因此,可以依据我国的《刑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加害人与受害人能否和解?
刑事案件中,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加害人构成犯罪,即使受害人不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也会按照特定的程序,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和解的,双方可以和解。除了这些条件以外,还要求是民间纠纷导致,触犯《刑法》分则第4章或第5章的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或财产利益)。
满足以上条件的话,当事人双方就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处罚。注意一下,和解后只是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刑事诉讼程序依然会继续走下去。
本案中,T仔在深海将他人的氧气瓶关闭,已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到时候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走和解程序,笔者认为,他属于犯罪未遂,很有可能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真的和解,争取缓刑的机率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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