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外国制裁法获表决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作为一部涉外领域专门立法,反外国制裁法充实和丰富了我国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为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如果有谁手握着制裁大棒,妄图污蔑、抹黑中国,干涉中国内政,中方绝不答应,必将依法依规坚决反制。
记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反外国制裁法主要针对外国干涉中国内政的所谓“单边制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这部法律定名为反外国制裁法,引人注目的是一个“反”字。我国在对外交往中一贯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动辄搞所谓“单边制裁”,反对个别西方大国利用经济、科技、军事实力,挥舞大棒,今天制裁这个国家,明天制裁那个国家。这些“单边制裁”不管以什么名义、什么借口,都是非法的,都是霸凌行径的表现。
法律名称应体现法律适用的主要情形和重点对象。制定反外国制裁法,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制、反击、反对外国对中国搞的所谓“单边制裁”,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反外国制裁法主要针对外国干涉中国内政的所谓“单边制裁”,为我国采取相应反制措施提供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同时,这部法律也为我国在一定情况下主动采取反制措施应对打击外国反华势力、敌对势力的活动提供了法治依据。
明确列举三类反制措施,“其他必要措施”作兜底性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三类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反外国制裁法从三个方面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一是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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