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对列车强占他人座位者或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工作人员最高罚2000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协调机制】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和安全管控长效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职责分工,保障铁路沿线环境安全。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铁路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第九条【护路联防组织】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有关部门建立护路联防组织,健全完善工作制度。
各级护路联防组织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爱路护路宣传等护路工作。
第十条【环境治理】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环境安全治理规划,建立综合治理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铁路沿线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十一条【双段长制】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二条【信息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治安管理】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铁路治安管理防控工作。
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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