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交爆炸案被告上诉求判死刑 二审驳回上诉
卢仕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原判鉴于卢仕兵具有坦白情节而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量刑适当。
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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